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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可理与陈华才、陈秋喜、陈金才、陈湛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理,陈华才,陈秋喜,陈金才,陈湛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郭可理,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思华,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华才,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秋喜,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金才,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陈湛其,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理诉被告陈华才、陈秋喜、陈金才、陈湛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理于2015年3月31日以就本案相关事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可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凡森人民陪审员  朱明锦人民陪审员  陈世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