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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邵鹏与高震、高钰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邵鹏,高震,高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39号申请人周邵鹏,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月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震,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高钰婷,女,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邵鹏与被申请人高震、高钰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申请人高震、高钰婷送达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不明,应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邵鹏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