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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黄某。被告朱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