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黄某。被告朱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