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万贵增与彭玉英、武汉泰运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贵增,彭玉英,武汉泰运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万贵增。被告:彭玉英。被告:武汉泰运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村喻家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彭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贵增与被告彭玉英、武汉泰运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贵增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玉英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贵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彭玉英的财产100000元。二、查封原告万贵增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烽火村B栋4层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心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