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成岐与郭宗太、刘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岐,郭宗太,刘臻,乔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岐。被执行人郭宗太被执行人刘臻被执行人乔金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乔金彦在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工资、提成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乔金彦在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工资、提成收入xxx元,每月扣留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