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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跃峰与柏乡县西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峰,柏乡县西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李跃峰,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该村。被告:柏乡县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柏乡县。原告李跃峰与被告柏乡县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跃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峰撤诉。受理费3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