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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姚祖龙、郑玉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姚祖龙,郑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刘朝阳,行长。被执行人姚祖龙,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玉庭,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祖龙、郑玉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祖龙、郑玉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同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玉庭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玉庭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