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黎荣贵与刘光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荣贵,刘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黎荣贵。被执行人刘光友黎荣贵申请执行刘光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4698元,执行费10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账户,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黎荣贵申请执行刘光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易静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