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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