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