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敏、仓祥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钱敏,仓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105号申请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敏,女,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仓祥云,男,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敏、仓祥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7月30日作出的(1997)个调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22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以后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的(1997)个调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关于被告钱敏、仓祥云偿还原告个旧市天利商贸公司欠款人民币22440元的判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