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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武元奎、董桂英与武金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元奎,董桂英,武金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武元奎,男,1926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董桂英,女,192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路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金龙,男,1966年出生。系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与被告武金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元奎、董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元奎、董桂英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