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武元奎、董桂英与武金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元奎,董桂英,武金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武元奎,男,1926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董桂英,女,192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路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金龙,男,1966年出生。系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与被告武金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元奎、董桂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元奎、董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元奎、董桂英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