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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俊申请执行谭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谭畅,梁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生于1970年6月17日,住阆中市彭城镇圆觉村。被执行人谭畅,男,生于1985年6月25日,住阆中市彭城镇界牌村。被执行人梁晶,男,生于1987年9月7日,住阆中市彭城镇五谷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俊申请执行谭畅、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