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梅可清诉邻水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可清,邻水县民政局,程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前锋行初字第74号原告梅可清。被告邻水县民政局,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何伟,局长。委托代理人XX,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香利。原告梅可清诉被告邻水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可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可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可清负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代君万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