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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赛容与杨云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初字第4261号原告杨赛容,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珊,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赛容与被告杨云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黄凯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延民保字第42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一、查封被告杨云珊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剑津路2号(香樟名苑)1号楼1802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xxx**号),保全价值4.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黄继华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八一路352号B栋601室(南房权证字第xx**号)房产。原告杨赛容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云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赛容诉称,2014年7月21日,被告杨云珊向杨赛容借邮政信用卡(62xxxxxxx174),额度人民币25000元,当日刷出24400元。7月22日杨云珊又称买房子钱不够为由再借一张浦发信用卡(625xxxxxxxx4429),额度人民币20000元,当日刷出20000元,两张卡被告以立还立刷得方式还款,原告察觉到被告以此种方法还款后,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刷出的钱和卡,被告多次推诿后,将还款的事情交由其舅母胥文芳处理,胥文芳表示因被告母亲在台湾打工,等取得联系后再解决此事,其后并没有回信,现已经无法联系被告及其家人。请依法判决:一、被告付清所欠款项444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云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被告杨云珊向原告杨赛容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62xxxxxxx174)一张,7月22日杨云珊再借浦发信用卡(625xxxxxxxx4429)一张,原告在将两张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后,被告未偿还两张信用卡的刷卡消费金额,其中浦发信用卡(625xxxxxxxx4429)消费1957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62xxxxxxx174)消费24885.82元,以上共计44455.85元由原告杨赛容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短信记录、浦发银行账务明细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云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杨云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杨赛容借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62xxxxxxx174),7月22日杨云珊再借一张浦发信用卡(625xxxxxxxx4429),原告在将两张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后,被告将两张信用卡的刷卡消费金额44455.85元未偿还,原告得知情况后偿还所欠款项44455.85元,被告对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应予以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使用期间的欠款44455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云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赛容人民币44455元。如果被告杨云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保全费480元,均由被告杨云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