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柏小平与李代志、吴雪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小平,李代志,吴雪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150-1号原告柏小平,男,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李代志,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被告吴雪苹,女,生于1965年9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小平诉被告李代志、吴雪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小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小平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共计9070元,由原告柏小平负担。审判员 段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楚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