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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董素红与张富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红,张富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董素红,女,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齐建国,男,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富疆,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红诉被告张富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富疆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申请财产保全,股金证号分别为145000125274和145000125275,股金帐号分别为37120003011002289018和37120003011002414018,股本分别为10600元和58300元,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富疆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持有的股金证号为145000125274、股金帐号为37120003011002289018、股本为10600元和股金证号为1450001****、股金帐号为37120003011002414018、股本为58300元的股权,两份股权被告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领取两份股金及该股金享有的分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刘 迪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