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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家科与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周家科。委托代理人易建军,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科与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家科以被告宜都市洋溪华融石料场已支付其全部劳务工资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家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啸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