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剑、曹仁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曹仁玉,倪小娟,施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黄剑。委托代理人刘士刚。申请执行人曹仁玉。被执行人倪小娟。被执行人施大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仁玉与被执行人倪小娟、施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黄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黄剑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书云审判员 赵国民审判员 姚安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