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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充分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我招的上门女婿,婚后我们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2011年麦收期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不回。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日生长子张惜桐、2009年5月18日生次子张惜瑞,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11年麦收期间,二人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庭审时原告出示邸村乡李家庄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麦收后离家出走,至今不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独自抚养两个儿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夫妻感情较差,2011年夏,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回。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庭审时,原告要求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秀芬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惜桐、张惜瑞随原告张某甲生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郑志新人民陪审员  张四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