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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207号原告蒋某甲,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新宁县人,农民。被告蒋某乙,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