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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沅江纸厂与被告湖南雪丽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蒋利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亮,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款项等。被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地址在津市市襄窑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刘湘松,董事长。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江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