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金朋与丁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朋,丁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龙门镇。被执行人丁永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龙门镇。本院在执行王金朋诉丁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金朋于2006年12月28日以被执行人丁永刚下落不明及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登记备案执行。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王金朋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永刚有车有房为由向本院要求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永刚已履行完毕(2005)韩龙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05)韩龙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