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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绍利与孙庆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利,孙庆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刘绍利。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利与孙庆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庆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绍利撤回对孙庆义的起诉。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