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黄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