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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黄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