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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邓某,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