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邓某,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