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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方××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方××,女,1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尹××,男,1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方××诉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表示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