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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之中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之中,张霸,姚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君,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177号。负责人张炳学,该管理人单位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子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8幢207室。法定代表人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荷娣、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之中。委托代理人蒋荷娣、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霸。委托代理人蒋荷娣、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平,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北路**弄**号***室。身份证号码:3101011956********。委托代理人蒋荷娣、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之中、被告张霸、第三人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壮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