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董广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3号原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刘瑞荣。委托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广跃。2015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3号原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董广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3月30日,本院还立案受理(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董广跃诉被告东莞市上合旺盈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广跃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本案与(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2号案件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1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2号案件的原告董广跃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2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2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