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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梁民初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文方与丁汉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方,丁汉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梁民初字第0739号原告朱文方,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汉松,农民。本院在审理朱文方与丁汉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方申请追加董飞、万玉春、张云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作武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