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福权与徐美浩、徐自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福权,徐美浩,徐自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福权(曾用名高复权),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美浩,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自和,农民。再审申请人高福权因与被申请人徐美浩、徐自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福权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方店社区夏庄村民组所有,而不属于方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属于同一社区,但不是同一村民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高福权出售的房屋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向庐江县庐城镇方店社区申请后逐级审批取得的,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证载明其所有权属庐江县庐城镇方店社区,而当事人双方同属庐江县庐城镇方店社区居民,属于案涉集体土地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方店社区夏庄村民组情况说明,庐江县庐城镇方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均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综上所述,高福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福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苏元审判员 张长海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