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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诉前调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保真、郭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保真,郭振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诉前调字第38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该社职工。被告刘保真,住馆陶县。被告郭振友,住馆陶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保真、郭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