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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卫见强与葛兴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见强,葛兴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卫见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兴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卫见强诉被告葛兴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见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见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卫见强负担。审判长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