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罗文强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景东县人。因本案,2014年7月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逮捕,7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31日被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文强到景东县城购买一支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等物带回家后,用焊机将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成一支射钉枪,用于射杀危害核桃果实的老鼠。2014年7月8日,经群众举报,景东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文强家中查获了此枪支和用于制造枪支的材料。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文强制造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文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文强在景东县某乡某村某组其家中用焊机、打磨机为工具,采用将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的方法,改制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2014年7月8日,景东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接举报后,该所民警到被告人罗文强家中查获了此枪支。民警还查获供射击使用的四十三枚射钉器专用空包弹、四十二颗钢珠和制枪工具一台焊机、一台打磨机等物。上述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文强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在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8日12时3分,景东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接到被告人罗文强在其家中私藏射钉枪的举报后,该所民警于当日12时50分赶到景东县某乡某村某组被告人罗文强家中调查。经民警教育说服,被告人罗文强分别从其家鸡圈后面的沟里和其家中取出一支射钉枪、四十三枚射钉器专用空包弹、四十二颗钢珠等物交与民警;(3)现场勘验笔录、对制造枪支工具、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4年7月9日,景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对位于景东县某乡某村某组的被告人罗文强家中勘查时,在一间砖混结构平房内被告人罗文强的卧室中发现一台恒昌Bx6-200A型高能手提式焊机、一台打磨机、十五根焊条。被告人罗文强辨认,此焊机和打磨机系其制造枪支的工具,制造枪支的地点在其卧室外的客台上;(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移送清单、销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景东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文强家中向被告人罗文强扣押了一支射钉枪、四十三枚射钉器专用空包弹、四十二颗钢珠、三根钢管、二根捅条。次日,该所民警又在被告人罗文强家中向被告人罗文强扣押了一台韵球牌恒昌Bx6-200A型高能手提式焊机、一台打磨机、十五根焊条。扣押的射钉枪、射钉器专用空包弹、钢珠、钢管、捅条移交景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销毁,焊机、打磨机、焊条随案移送;(5)一台韵球牌恒昌Bx6-200A型高能手提式焊机、一台打磨机、十五根焊条,证实被告人罗文强当庭确认,此焊机、打磨机、焊条系其制造枪支的工具和材料;(6)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鉴字第158号枪弹鉴定意见书,证实向被告人罗文强扣押的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非用军)枪支,具有杀伤力。向被告人罗文强扣押的子弹是6.8毫米射钉器专用空包弹,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非军用)子弹;(7)被告人罗文强的供述,证实2013年,他人教授其在其家中以焊机、打磨机为工具,采用将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的方法,制造了一支射钉枪。后其又独立制造了另一支射钉枪。射钉枪子弹是从市场中购买的射钉器“底火”(射钉器专用空包弹)和钢珠。公安机关向社会宣传动员上交枪支时,其将其中的一支射钉枪上交景东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另外一支射钉枪藏匿于其家鸡圈后面的沟里。2014年7月8日,龙街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说服其交枪,其取出藏匿的那支射钉枪交与民警。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且具有杀伤力的一支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文强配合公安机关交枪,且其当庭认罪,本院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非法制造枪支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罗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文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向被告人罗文强扣押的一支射钉枪、四十三枚射钉器专用空包弹、四十二颗钢珠、三根钢管、二根捅条、一台焊机、一台打磨机、十五根焊条予以没收。其中,射钉枪、射钉器专用空包弹、钢珠、钢管、捅条由景东县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锦祥审判员 吴金国审判员 苏永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