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泽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九江镇石江夏江村龙珠五巷*号,2014年12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泽某在李伟某(已判决)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夏江村“老友记”农庄内参与开设赌局,由被告人李泽某负责派牌和抽水,李伟某从中抽头渔利。同年4月21日晚,民警查处上述赌博窝点,现场抓获李伟某及参赌人员一批,起获赌博用扑克牌及桌椅,被告人李泽某则趁机逃脱。同年12月3日,李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