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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某诉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江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3日。被告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贺 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