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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任志刚等诉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刚,李小嘉,杨福余,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78-1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刚,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嘉,女,汉族,1944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福余,女,汉族,1939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31楼。法定代表人黄坚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志刚、李小嘉、杨福余与被执行人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任志刚、李小嘉、杨福余借款共计600000元及利息6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3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37.5元,及应负担执行费912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银兴工程加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97195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