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1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310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352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诚成磁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两辆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查封车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未执字第02187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