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开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栗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开阳,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同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16时许,同案人周世凤与被害人周某3、周某4、周某5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纠纷,周世凤打电话给张运禾称自己挨了打,要其找人过来帮忙,待被告人张开阳和同案人张运兵(已判刑)、王振明、张文明等人过来后,周世凤便指向周某3、周某4、周某5说:“打死他们”,之后被告人张开阳和周世凤、张运兵等人便冲上去欲殴打周某3三兄弟,周某3三兄弟便从地上捡起酒瓶、砖头等东西,当被告人张开阳和张运兵上前殴打周某3时,周某3拿起酒瓶砸向张运兵的头部,与周某4纠缠在一起的周世凤见张运兵头部流血,便从地上拿起砖头去殴打周某3的头部,被告人张开阳和张运兵等人用拳脚殴打周某3。而张文明和王振明与周某5打在一起。后金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的周某3等人送往医院治疗。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3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害人周某4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害人周某5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被告人张运兵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开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开阳法庭上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周某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16时许,同案人周世凤(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4、周某5、周某3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纠纷,周世凤打电话给张运禾称自己挨了打,要其找人过来帮忙,张运禾有事没过来,就电话通知了同案人张运兵(已判刑)等人。待被告人张开阳和张运兵、王振明、张文明等人过来后,被告人张开阳问周世凤是谁打的,周世凤便指向周某3、周某4、周某5说:“就是他们”,之后被告人张开阳和周世凤、张运兵等人便冲上去欲殴打周某3三兄弟,周某3三兄弟见状亦从地上捡起酒瓶、砖头等东西。当被告人张开阳和张运兵上前殴打周某3时,周某3拿酒瓶砸向张运兵的头部,与周某4纠缠在一起的周世凤见张运兵头部流血,便从地上拿起砖头砸击周某3的头部,被告人张开阳和张运兵等人用拳脚殴打周某3。后周世凤又与张文明和王振明一起殴打周某5。尔后,现场的人将参与打架的周世凤、张运兵等人劝开。后金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受伤的周某3等人送往医院治疗。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3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害人周某4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害人周某5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被告人张运兵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另查明,被告人张开阳于2014年1月13日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开阳积极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实他家有块老基地与周世凤有纠纷,2013年1月19日15时许,他发现周世凤在这块地上挖地基,遂和兄弟周某4、周某5一同阻止,后周世凤叫了张运兵、张开阳等一些人过来围着他们三兄弟殴打,其中殴打他的人有张运兵、张开阳及张运兵的妹夫等人。他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反击时,砸到张运兵头部,出了血,他也被对方用砖头砸了头部,这些砖头、酒瓶都是在现场的地上捡到的。2、被害人周某4、周某5的陈述,证实周世凤要挖机在他们猪棚所在地的地基上动工,遭到他们的反对,周世凤便叫了张运兵等人过来,他们也叫了弟弟周某3过来,周世凤指着他们三兄弟说就是被他们打了,张运兵等人一过来就和周世凤殴打他们三兄弟,周某5、周某3头部都出了血,16时30分,周某3出现呕吐现象,他们就把他送去了医院。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9日16时许,周某4到她家跟她丈夫周某3说周世凤要挖他们的土,要周某3一起过去,当时周世凤媳妇娘家的人也来了,周世凤便指着他丈夫三兄弟说就是他们几个,周世凤及他叫来的人就围着他丈夫三兄弟殴打,她看见对方有个人头部流了血,这个受伤的人和其他人都围着她丈夫拳脚相加。4、证人周某1、黎某、周某2的证言,证实周某3三兄弟阻止周世凤雇请的挖机动工,双方推搡了几下,后周世凤打电话给老婆娘家的人,称自己挨了打,要他们过来,待张运兵、张开阳过来后,周世凤便指着周家三兄弟说就是他们几个,张开阳等人便冲过去殴打周家兄弟,很快他们就打起来了,周某3躺在地上,张开阳、张运兵等人围着周某3他殴打。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周世凤与周某3兄弟因为一块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后来她丈夫叫来她娘家的人过来打架,参与打架的人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周某3伤势比较严重。6、同案人周世凤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9日15时许,他与周某3、周某4、周某5因一块争议的土地发生了争执,他打电话给张运禾,张运禾说没时间,但叫来了张运兵、张开阳等人,他指着周某3三兄弟说就是这几个要打他,张开阳等人先后都冲过去和周家三兄弟打架,张运兵、张开阳和周某3扭打,张文明、王振明和周某5扭打,他和周某4扭打,周某3从地上捡起啤酒瓶将张运兵头部砸出了血,他见状亦从地上捡起砖头将周某3头部砸击,张运兵、张开阳等人围着周某3一顿乱打,后他又去殴打周某5去了。7、同案人张运兵的供述,证实他到现场后,张开阳问周某3是谁打的,周某3指着周家三兄弟,张开阳第一个冲过去殴打周家兄弟,他们其余人也相继动手打架,他的头部被人用酒瓶打出了血,后来的事就不清楚了,整个过程中他都是用拳头打的对方。8、被告人张开阳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他开着面包车载着张运兵、张文明、王振明等人经过周世凤家附近时,遇到周世凤正在和他人扯皮,他们车上的人去了现场。张运兵见“桂伢乃”摁着周世凤的儿子打,就过去揍了“桂伢乃”两拳,他也骂了两句,他们两边的人打起来了,周围围了很多人。有人拿四特酒瓶朝张运兵头上砸了一下,出了血,他朝周某5身上揍了几拳,后被人用砖头砸了脑袋,旁边有人说是周某4砸的,他便追打周某4。他看到周世凤和周某3扭打在一起,张运兵打了“桂伢乃”,他动手打了周某5和周某4。9、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栗)公(法)鉴(损)字[2013]020号、[2013]021号、[2013]022号、[2013]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3、周某4、周某5及张运兵的损伤情况。10、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开阳于2014年1月13日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11、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事实及同案人周世凤、张运兵的被予以刑事处罚情况。12、请求报告,证实被告人张开阳积极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1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开阳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张开阳辩解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周某3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及同案人周世凤的供述,均证实张开阳参与了殴打周某3,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开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开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开阳能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开阳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可以适应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开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新兵审判员 吴 浪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