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清林与张清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林,张清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刘清林,居民。被告张清平,成年,居民。原告刘清林诉被告张清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一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清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