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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小会、河南布斯服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小会,河南布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会,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布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小会。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小会、河南布斯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小会、河南布斯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六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