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执民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肖燕。被执行人李绍柱。被执行人杨肖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6005000.00元、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二、拍卖被执行人李绍柱、杨肖燕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画意轩2幢3单元1102室房产所得价款在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李绍柱、杨肖燕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8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2800.00元,执行费574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画意轩2幢三单元1102室房屋为被执行人李绍柱、杨肖燕共有,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绍柱、杨肖燕名下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三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比亚利箱包有限公司、李绍柱、杨肖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