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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段文中、黎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文中,黎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段文中,男,汉族。被告黎小红,女,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段文中、黎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文中、黎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段文中、黎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文青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