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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钟柏高与邵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柏高,邵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4号原告:钟柏高。被告:邵文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被告邵文浩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柒万元整(70000元)人民币,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此予以确认,并且在借条上写上由双方约定好的由被告每个月还款1500-2000元不等数额给原告,但由于被告屡次推搪,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至今无效。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柒万元)正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文浩确认欠原告钟柏高借款70000元,该款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偿付1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偿付10000元,余款50000元分28期偿还,从2015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原告偿付1800元至还清款日止。二、如被告邵文浩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钟柏高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邵文浩有任一期不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原告有权就未还借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邵文浩负担,定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钟柏高。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