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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