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庞丹诉鞍山市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庞丹,男,汉族。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鞍山市钟记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丹诉被告鞍山市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丹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的90949元降低至15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丹撤回对被告鞍山市钟记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丹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由原数额90949元降低至1500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的9094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074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024元,故总计应退还2049元)。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