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无锡市北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平,无锡市北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周立平。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北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甘虞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华雪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立平诉被告无锡市北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周立平在收到北美公司赔偿款25000元后即向本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北美公司负担。2015年4月1日,周立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美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