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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俊岭、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岭,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岭被执行人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金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李俊岭与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5年3月2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受理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