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洁芹与集安市宏宇供热集体公司、刘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芹,集安市宏宇供热集体公司,刘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刘洁芹,女,1957年4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宏宇供热集体公司被告刘鑫(站长),男,38岁,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洁芹诉被告集安市宏宇供热集体公司、刘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28日原告以自行解决,不走法院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洁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洁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