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建军、赵刚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赵刚,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法定代表人尹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刚,无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众兴镇爱辕路。法定代表人赵建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伏连,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军、赵刚、原审被告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建六局二公司委托代理人屈元,被上诉人张建军及其与赵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东,原审被告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伏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宗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