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德刚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宋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刚,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宋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刚。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宋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克华,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韩德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宋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110号。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